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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解读


日前,中组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高校领导人员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为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提供制度支撑。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

总体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

遵循教育规律;

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基本资格

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

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三、选拔任用

选拔要求

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门类相适应;

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选拔方式

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遴选等方式,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组织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

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

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

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

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任用方式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四、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任期制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五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

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十年;

任期目标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政治方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任期目标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五、考核评价

考核方法

‍‍‍‍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注意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考核指标

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根据高等学校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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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运用

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六、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完善培养教育制度

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完善交流轮岗制度

高等学校之间交流‍;‍

学校内部轮岗‍;‍

高等学校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加强后备队伍建设

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


完善后续职业发展制度

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

完善收入分配办法

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发展相联系,与本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可以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建立表彰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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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改革保障机制

保障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

探索建立与创新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心理疏导,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


七、监督约束 

监督重点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八、退出

免职(退休)及调整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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